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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核发)
来源:开发科   发布时间:2017-07-13 11:22   点击数:

一、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二、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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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分类

服务主题: 设立变更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重点企业

四、受理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四、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五名以上持有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类资格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人;(三)有二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五、联办机构    

六、网上办理

七、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必要);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执行情况的报告。(核定等级企业提供)(必要);

公司章程(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必要);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必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核定等级企业提供)(必要);

企业资产负债表(核定等级企业提供)(必要);

公司已开发经营项目有关证明资料(核定等级企业提供)(必要);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执行情况的报告。(核定等级企业提供)(必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必要);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必要);

公司章程(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必要);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必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核定等级企业提供)(必要);

企业资产负债表(核定等级企业提供)(必要);

公司已开发经营项目有关证明资料(核定等级企业提供)(必要);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必要);

八、法定时限

工作日

九、承诺期限

20工作日

十、数量限制

十一、收费标准

十二、咨询电话

0370-3390783

十三、监督电话

0370-33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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