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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延续
来源:建管科   发布时间:2017-07-12 10:16   点击数:

一、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二、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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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分类

服务主题: 国土和规划建设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社会组织,困难企业,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综合其他

四、受理条件

五、联办机构

六、网上办理

信息公开

七、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必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必要);

八、法定时限

工作日

九、承诺期限

3工作日

十、数量限制

十一、收费标准

十二、咨询电话

0370-3390702

十三、监督电话

0370-33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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